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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南日集团关于转发《莆田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规定的 通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11】 【阅读:次】

莆市南日20159                   签发人:  
 
 
莆田市南日集团关于转发《莆田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规定的
通告》的通知
 
各子公司、各部门:
现将《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规定的通告》(莆政﹝2015﹞7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防范工作,教育员工不得在禁止地点和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莆田市南日海洋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2月13日       
 
 
 
莆政〔2015〕7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规定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打造欢乐、祥和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二、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市中心城区(荔城区、城厢区):东圳水渠(市检察院至广化寺)——城厢区人民政府——江鸿路——荔园路——东圳路——东圳水渠(市检察院)(详见附件)
涵江区:涵东街道,涵西街道,商场管委会,国欢镇码头村部分区域(公园西路以南、西环城路以东)。
秀屿区:笏石镇的前线路、八二0路、工农路、大众路、顶社村下街、三门井、下桥头、三社头及土埕路以东、前线路以西、工农路以南区域。
仙游县北至学府路(北一环路)、南至木兰溪(含鲤南镇柳坑社区中亥亭岭街以北老城区)、西至城象线(喇叭口)、东至东一环路。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以外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循安全、环保、适量的原则,减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要积极倡导农村地区移风易俗,厉行节约,适量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具有伤害性的礼花弹、大型烟花。
、本市范围内仅允许销售、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D级烟花爆竹产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
、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经营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安全携带和运载,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屋外抛掷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并做好安全看护。
、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工商12315,环保12369,市城市管理执法局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1日